应当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擅自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处事,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提供处事时应当遵守本规定,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提供处事进行监督检查。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民航局管理注销手续,许可证相应对其失效,不得擅自修改,擅自修改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方案的,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根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客票销售业务,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 第二十五条 外航、外国系统提供商终止、解散或破产的,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拒不配合检查备份查询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所订航班的信息; (三)如实告知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 (四)不得擅自直接进入和使用未经许可或许可失效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五)不得操作计算机订座系统重复订座或出票; (六)不得向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转让、转接或提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数据接入端口; (七)不得擅自接入和使用不法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进行客票预订、变动、打消和销售等; (八)不得暗中收取回扣、佣金等,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区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不适用本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接入信息; (四)实际接入地点与许可证许可地点相符; (五)包管所备份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公平地推广承运人的产物; (七)不得擅自为销售代理接入该系统; (八)不得以暗扣、低于处事本钱价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引导销售代理使用其计算机订座系统; (九)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不得泄漏商业奥秘和旅客个人信息,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其他形式监督检查的,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惩罚的, 第十六条 依法发表的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航销售代理名称; (三)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 (四)业务范围; (五)接入地点、接入方式、接入终端的数量、终端号、设置要求等; (六)许可证有效期; (七)其他须要的内容。

申请质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民航打点部分进行监督检查时,许可证延期时,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民航局应当对外航提交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 (三)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合都会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合; (四)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 (五)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都会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六)用户类型要求设置为“T”,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航局按期对外公布许可证目录清单、答允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外航销售代理名单及其代理外航业务的范围。
由民航局监察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1995年颁布的《外国空运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计算机旅客定座系统的暂行打点步伐》(民航运发〔1995〕5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赐与警告,民航局应当自接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外航需要补正的内容,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并按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发表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入许可的, 第三十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平地显示计算机订座信息; (三)完整、准确地显示接入信息。
擅自为外航销售代理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其系统处事的,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罗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并对复印件编号登记,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打点局(以下统称为民航打点部分)依据职责对外航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民航局依法决定不予发表许可证的,外航或外国系统提供商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惩罚。
经核准后管理许可证相应的变动手续。
许可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 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航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一个许可证只适用于该许可证所列明的外航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该许可证上列明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销售该外航客票的行为,并交回原许可证,以及外国系统提供商提供处事实施监督检查,
